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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对答如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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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武原本有些不信,但是看到陈汪洋笃定的眼神,他还是动摇了,决定考一考对方。

这小子是吹牛还是真有本事,一试便知!

于是周正武拿起了一本《刑法》,翻开一页问道:

“请阐述《刑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前世的陈汪洋早就把《刑法》背的滚瓜烂熟了,闻言毫不犹豫地回答道:

“《刑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周正武眼中闪过一丝惊讶,随后摇头失笑道:

“差点忘记你是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了,这一题不算!”

胸有成竹的陈汪洋耸了耸肩,无所谓地说道:

“周叔说不算那就不算,您可以考我其他的。”

陈汪洋的态度让周正武非常满意,随手拿起了另一本书:

“请简单阐述《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

在周正武看来,陈汪洋虽然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但是毕竟不是法律专业的,像《刑法》这样的基本法他能熟记不奇怪,但是《治安管理条例》就不一定了。

然而周正武话音刚落,陈汪洋便侃侃而谈地回答道:

“《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回答完毕!”

随着陈汪洋的回答,周正武的嘴巴越张越大,等陈汪洋回答完毕之后,周正武感觉自己的下巴都快脱臼了:

要知道他是让陈汪洋简单阐述一下,而不是全文背诵,算是给陈汪洋降低了难度,结果陈汪洋不仅全文背诵了下来,还连一个字都不差!

这一点,就连成天跟治安事件打交道的周正武自己都做不到!

这小子,有点儿东西啊!

“好,这一题算你过了,下一题,《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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