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周秉昆过坎(1/2)
转眼时间来到了周秉昆开庭这天。
庭审现场人不是很多,但周秉昆的朋友来了不少,周秉义并没有来,不过郝冬梅来了,周蓉、蔡晓光等人也全都到位了。
此时的周秉昆胡子拉碴穿着一间看守所的黄色马甲戴着手铐坐在被告席上,旁边还有两个警察。
郑娟坐在后面,满脸心疼的看着周秉昆,命运给予她的苦难太多了,这辈子基本上没享着啥福,光遭罪了,好不容易日子有所起色周秉昆又出了这种事,现在她就祈祷对方能够平安无事吧。
庭审开始,法院方面查明了周秉昆的身份,宣布了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庭审现场人员,并且告知了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享有的权力,随后检察院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接下来就是周秉昆的律师提供各种资料证明,比如骆士宾本来就是一个恶人,并拿出了相关的证据,并且说明当天周秉昆之所以先动手完全是因为骆士宾的言语挑衅等,最后还出具了曾珊签署的谅解书。
轮到曾珊这边了,她的律师没什么可说的,曾珊的目的早已达到,现在的她就想尽快结束这一切,然后去拿她该得到的财产。
检察院这边也没有意见,一切进行的非常顺利,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五分钟,几个审判员跟随审判长到了后庭商量此事。
十五分钟后,审判长以及几个审判员回到了庭审现场。
“现在宣布判决结果,请全体起立!”
所有人全都站了起来,看着前方拿着文件的审判长,因为他下一刻说出来的结果就是周秉昆的所要承担的后果。
“被告人周秉昆,男,三十八岁,因本案于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被道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随后就是一大段的案发经过,证据调查,以及调查结果,认定犯罪事实云云,经被告与原告双方协商,原告确系不再追究被告周秉昆之责任,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报告人周秉昆过失致被害人骆士宾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秉昆停滞现场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秉昆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接触协商,最终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被告人周秉昆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xxx条、第xxx条第三款、第xxx条第一款、第xxx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周秉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