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小酒怡情,大酒伤身(2/2)
众所周知,喝酒是我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方式。但极个别的人,由于体内缺乏乙醛脱氢酶,酒精不能完全代谢,导致出现恶心、反胃,脸红、呕吐反应。
如果脸红伴有皮肤起皮疹和瘙痒,则是有酒精过敏反应,不宜喝酒。即便经常喝酒应酬的人,也不应大量喝酒或酗酒。
俗话说的好,“小酒怡情,大酒伤身”!“过犹不及!”君不见那么多的案例,同在一起用餐喝酒其中一人因饮酒过量死了,同喝的酒友都要视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
同席喝酒,做到以下四点,一般不会承担责任的:
1不要强迫、劝酒,随意就好;2劝阻饮酒,提醒不要多喝,和照顾好醉酒的人,没造成后果当然不用承担责任了;3安全送到家或安顿好,另有家人或他人照顾了;4制止、劝阻酒后驾车。
不能做到以上四点的,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同饮酒的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一般就会获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