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钻“劳动法”的空子(1/2)
在家里享受了几天阿黛尔为他特别提供的私人专享“英雄”待遇后,约翰不得不离开了温柔乡,回到了公司的办公室。
约翰一家三口原定在几天后和岳父德加诺一起乘坐诺曼底号邮轮去欧洲的,他们都已经订好6月19日法国世界杯决赛的门票了。但是在出发去欧洲之前,约翰还要解决一个棘手的问题。
就在6月1日国会表决通过《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后不久,另一部法案——《公平劳动标准法》也获得了通过。这两部法律都将在6月底经罗斯福总统签署后正式颁布。
《公平劳动标准法》也称《工资时数法》,第一次对工人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均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
约翰必须在去欧洲前完成对公司所有雇员薪资标准和劳动强度情况的梳理,拿出妥善的应对方案,避免成为新法规立威的对象。事实上,当这部《公平劳动标准法》在国会获得通过后,全美的资本家们基本上都在和约翰干同样的事。
大家都很清楚,情况已经与1935年《全国劳工关系法》(瓦格纳法案)刚通过那会儿完全不同了。
那时资本家们都把《瓦格纳法案》看作是罗斯福为了赢得第二次总统选举而采取的某种策略。他们认为这不过是控制了国会的民主党为了帮罗斯福“骗取”工会领袖的支持,争取工人选票而采用的“政治伎俩”。
即使法案中首次明确承认了工会享有集体谈判等权力,使得工会取得了合法制约资本家的手段,并且政府也很快就成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有5名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作用相当于许多国家的劳工法庭),来专门处理工会与资方的关系。
但大家都没把这太当回事,资本家们都认为等总统选举结束后,最高法院就会裁决这部法律违宪的。就像他们之前废止《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城市破产法》等一系列罗斯福新政法规一样废止这部“邪恶的法律”。
但是,当美国最大的钢铁企业——琼斯与拉夫林钢铁厂信心满满地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告上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却以5比4的多数站到了《瓦格纳法案》一边。
最高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在判决中表示:“我们认为,工人是迫于形势需要而组织在一起。由于单个雇员面对雇主势单力薄,而且日常需要依靠工资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如果雇主拒绝向工人支付工人认为公平合理的工资,而且工人不能辞职或是拒绝强制性的、不公正的待遇。此时工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即给劳工平等面对雇主的机会。”
这一表述一出,资本家们就意识到自己的好日子结束了。打着“雇佣自由”的旗号任意开除工会份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而以产业工人联合会为首的激进派劳工组织则备受鼓舞,他们的会员人数开始急剧增长。从1937年汽车工人大罢工开始,他这些劳工组织在全美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工人运动的高潮。这部《公平劳动标准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安抚他们才出台的。
对于“资产阶级软弱性”这个词,约翰已经有了很深的理解。他很清楚,在1946年《劳资关系法》出台以前,资本家们还是老老实实在公会面前“装孙子”比较好。(《劳资关系法》又称《塔夫脱—哈特莱法案》,是代表大资本家利益的共和党在1946年赢得中期大选,重新控制国会和后颁布的。《瓦格纳法案》保证了劳工组织工会的权利,而《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则保证了资方有组织反工会行动的权利。)
现在光劳联和产联两大劳工组织的正式成员加起来就有近千万。政客们害怕他们手里选票,这是一支足以左右任何一场选举的巨大力量。而资本家们更害怕他们手中的枪。这近千万工会成员可都是身强力壮的蓝领工人,而且绝大部分都合法持有枪支。放在欧洲,这都是一直足以夺取一国政权的武装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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