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回购股权(1/2)
出庭前小桃依然有些紧张,她说:“菲姐,还是你做第一主辩吧。”
“没事,你放心,要相信自己。”苗菲鼓励她。
双方就位后,法官宣布开庭,法官说:“顺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第五次开庭现在开始,本次合议庭由审判长程松,审判员路南、郑文彬,书记员胡小梦组成,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需要申请回避吗?”
“没有。”双方当事人说。
“好,请原告、被告双方继续提供证据和答辩。”程松宣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叫殷小桃,是原告王士军、王士虎的辩护律师,上次开庭时,被告说他们的财务报表有出入,公司不是年年盈利,而是年年亏损,并提交了他们所说的真实财务报表。我们去证监会、税务局、银行调取了顺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当然公司上报给证监会、银行、税务局的财务报表不一致,存在作假现象,本次不予诉讼。公司上报给税务部门的所有财务报表都表明顺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是盈利的,2011年净利润是2200万元,2012年净利润1500万元,2013年净利润1800万元,2014年净利润3200万元,2015年净利润1200万元,并且都依法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充分说明了顺丰股份有限公司真实的经营财务状况。2016年以来原告王士军、王士虎多次向顺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永衡提出按股份分红的请求,但谢永衡置之不理,在2016年度董事会议上,原告王士军、王士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分红的请求,谢永衡说公司要投资房地产开发,没有资金发红利,要求王士军、王士虎两人顾全大局,王士军、王士虎坚持要求投票表决,谢永衡同意投票表决,由于谢永衡、谢永恒兄弟占股比例是70%,否决了提议案,形成不予分配利润的公司决议。2017年期间,王士军、王士虎又多次提出要求分红,谢永衡一直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请求法庭判决顺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以合理价格向原告回购其股权。原告占顺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经过合理计算,回购原告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请法庭给予支持。谢谢,我的辩护完毕。”
果然强将手下无弱兵,殷小桃说得有理有据,言辞紧密,苗菲向她投去赞许的目光,她舒了一口气,终于放下心来。
被告律师认为:“不是顺丰股份有限公司不分配利润,主要是公司规划投资于其他项目,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服从大局,不能以一已私利破坏公司的发展战略,为了防止股东恶意抽逃资金,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面,此先例不能开,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谢谢!”
通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终法庭宣判:“经过合议庭审议,顺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判决如下:支持原告王士军、王士虎的诉讼请求,被告顺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王士军、王士虎手中15%的公司股权,合计人民币188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顺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长程松,审判员路南,郑文彬,书记员胡小梦。时间:2019年7月12日。”
“菲姐,我们胜利啦。”小桃说。
“嗯,走吧。”苗菲收入好东西离开法庭,王士军、王士虎上前感激地说:“谢谢苗律师。”
“应该的。”
走出审判大厅,门口站着许多记者,一位记者采访苗菲说:“苗律师,我是省财经快报的记者,顺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案胜诉,您能跟我们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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