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礼政(4)(1/2)
独此事酷虐残忍,殆无人理。或四五岁,或七八岁,严词厉色,陵逼百端,必使骨断筋摧,其心乃快。以为如此尔后,他日适人,可矜难堪。
苟肤圆六寸则戚里咸以为羞。此种浇风,都市倍于乡曲,世家巨室尤而效之。
人生之不幸,作女子身更不幸。而为中国之女子,贼肢体,迫束筋骸,血肉淋漓,如膺大戮,如负重疾,如观沈灾。稚年惟剥肤之凶,毕世婴刖足之罪。气质虚弱者因以伤生,虽怙恃爱怜,而死者不行复生,断者不行复续矣。即幸全性命而终日需人扶掖,井臼安克企图,偶有水火盗贼之灾,则步履艰难,坐以待毙。
伐生质以为雅观,作无益以为有益,是为诲淫之尤。
苟易扎脚之功,改而就学,罄十年之力,率以念书,则天下女子之才力智慧岂果出于男子下哉!所望有转移风化之责者,重申禁令,立限一年,已裹者姑容其旧,而书“扎脚”二字表其额,悬其门楣。嗣后一律克制。故违者罪其家长,富贵者停给诰封。
通饬各省,广立女塾,使女子皆入塾念书。其美而才者,怙恃仕宦赠物赠扁以奖荣之。各塾女师如能修养贤才,卓有成效,咨请旌奖,以劝未来。
一转移间,利兴弊去,二百兆裙钗皆能佐夫教子,成周之雅化关睢,麟趾之休风,无复见于今日矣。
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惟扎脚则反是,并无益于民生,实有关于世教。且稽之三代,考之经史,无有一言美之者。
而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扎脚。似足不小不行以为人,不行以为妇女者,真可谓贼人以为仁义,亦感之矣。
国朝八旗妇女皆不扎脚,古道犹存其风,足尚庄子云:“天子之侍御,不爪揃,不穿耳。”耳尚不穿,岂可扎脚耶?应由地方大吏出示禁约,凡属贵贵望族,以及诗礼之各人俱遵王制。其倡优,隶卒,及胸无点墨之小户,听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则积习渐消,天下万民皆行古之道矣。
况妇女扎脚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则万事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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