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户政(5)(1/2)
议定遂名曰英国有限公司银行。按外国商务有有限无限之分,无限者掉臂原本若干,随意谋划,胜则利权独操,败则倒闭,众人波累,此干禁令者也。
有限者须由国家准定,量赀本之多寡为商务之巨细,禁绝逾于原本,逾则罚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国家银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后,十日银数已齐,遂于二十七开市,议院给示执照,排列数款:一定司事,银行中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办会办由国家派委,董事则由各股东公举,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议事一次,举荐董事,议至四月二十五日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设,以移多者为贵,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若并利给派,以为利厚而期股票兴旺购置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许将所获之利分给赀本,不许摇动,如有利不取,亦听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虽须公举,然须有股者方能入内,督办须存股银四千镑,会办须存股银三千镑,董事须存股银二千镑,不足数者,不能与办;四一事权,行中督办、会办、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寻常之时,无论督办、会办均须一人常居,其中即督办所居之处为议事院。或督办或会办相间值日,亦无不行。行中用人均由督会办同董事聚会会议酌定薪水;五禁妄论,行中议事均须在股之人,但股有巨细,股小存银不足五百镑者,不得参言,以免意见纷歧,嚣凌争竞;六订会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星期聚议之外,股中又须聚议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银五百镑以上之小股东可以函请董事订期议事,其入股者均须伎俩土人,若他国之人须居英国数年,已入英籍者方准入股。
股东所议之事,更章损益,均无不行,惟须与国家定例无碍。定议时,讲话盈庭,必当以众是者为法,此皆执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其时曾经议及每至十年为期,再行大议一次。自此以后,时复更张,不能备详。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统计赢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赢利二十七,最轻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统计赢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统十年而计者。以一年而论,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赢利一分五厘,盖因商务极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户口
圣贤论政,首重民数,曰:有人此有土。又曰:得众则得国。诚以民为邦本。
邦者,民之所积也。故抚民而不知其数,则一切政事无从藉手。譬如一家之中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于胸,安问优劣?然则居今日而谈变法,其必自清查户口始乎!
夫知县知府之官,顾名思义,官为知县,应知一县之事,官为知府,应知一府之事。租税营业,事虽至赜,岂非出于户口,则户口之数更应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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