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隐私权(下)(2/2)
凌然在法庭上的看法,只是出于情理的,并没有执法依据,前面他已经查过相关内容,他清楚的明确小保安确实侵犯了胡非和潘金的名誉权,泄漏了他们的**。
法官最后说道:关于**,原告在果真场合做了不雅行为,虽然不行取,可是其他人没有权利把这个告之其他人。被告虎子看到了,这个行为并没有组成侵权,但他不光看到了,而且还把视频拷给第三人,让原告的名誉受损,这样就组成侵权。原告行为自己的对与错,并不影响虎子侵权的组成。
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凭证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效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关于侵权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披露其**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执法所掩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民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保安虎子确实已经把监控视频披露给第三人柳下惠。因此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罗居心和过失。
首先,居心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起劲追求这种效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组成侮辱罪或离间罪。
其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效果发生。好比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宣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居心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被告虎子虽然没有居心,但却有过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工具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详细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这一点本案很明确,原告是自然人。
4、在效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肩负,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在本案中,原告因为监控视频袒露和妻子仳离也是事实,应该认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名誉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监控视频的主管单元,没有尽到羁系义务,监控是为了掩护住民清静的,现在却因为监控视频让原告名誉受损,物业公司有责任。
被告虎子,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把监控视频泄漏给第三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这是直接原因。但被告虎子是物业公司职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由物业公司来肩负损害赔偿。,然后物业公司再向被告虎子来追偿。
凌然一听法官如此说,他悬着的心稍稍放下,听话音,法官不会判小保安虎子来赔偿。但效果未出之前也很难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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