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户政(4)(2/2)
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家,丧赀百万,至今视为厉阶。
盖中国公司集股时,官则代为招徕,股敬时,官则置之不理,是以视为畏途,无敢再与股份者。查泰西国定例,倘国家欲举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则听民间纠集股份,国家让以利益,且为保利若干,亏则官为赔补,多则官取赢余,故虽数百万金咄嗟可办。中国能设商部,当仿此法奏明,国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给发,别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英国总银行开设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伦着创,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银行之初,意为济国起见。初,内阁允许即交户部转下议院聚会会议。
按英国议员亦分两党:一党为君日开化党,一党为民日守旧党。其时开化党宣言云:“银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间利息可轻,税则或能稍减,一益也:民间工业急时可抵押行中,工业既可抵押,必当增价,人民更得有无相益,二益也;银行既设,钞票通行,无有票无银之虑,黎民亦得坚信,钞票携带轻便,随意所如,倘欲生意业务不啻取之宫中,三益也;自此以后,下情上达,君民通济,信协中孚,四益也;一设银行可从维持市面,虽有缓急,大局无妨,五益也;黎民所剩余囊可以付给银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复作母,积累无穷,六益也。”守旧党亦宣言云:“否则,银行之设,流弊滋多,敛民间之钱归之国家,垄断独霸在所难免。巨款已归于上,其权已为国家所操,上欲用之则取怀而与,下欲用之则推故迟延,财利属于上,势必挟引以陵黎民,而黎民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务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银行,势必行用股票,股票收支价值差异,或朝贵而暮贱,或朝贱而暮贵,因此而获巨利者有之,丧巨款者又有之。
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赌钱,于民俗大有相关,此弊之缓者也。至若聚财于一处,积于一人,一有银行而居奇,属之于一人而众人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云乎?”两党相争如此,间有公正者独抒谠论,谓尔等所言均属私见。
以某等观之,银行之设固不能无弊,然其事获益甚大,期在必行,万不能会使中止。
自当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无遗憾,其估利权,方可设立。诸君以为何如?于是议员中之应许者甚多,遂公议章程,先定一例。无论士商农工,上自国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国家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助英国与法国征战之费者,国家当给予赢利之权,准其业酒不收其税,并许于商务之中自制行事,免取其捐。议毕各散,越日复议,谓昨议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可分巨细两等二一等共输银一百二十万镑,准其行商免税,一等只输三十万镑。视输数之多寡,定赢利之巨细,其中分为三等:输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国家俸糈;次多者,两代食糈;输最少者,一代食糈。以为急公好义才,劝议定之后,悬示国门,于日内即须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输借一万镑,倘七日内集数未足,于七日后再筹,每股多至二万傍。每一股准举司事一人,治理银行出纳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赠给行中办公费四千镑,此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复略定细章,银行开后,虽可以汇划票款,收兑金银,定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银,惟禁绝买货卖货,即向人借银亦不得过于原本。如有人存款,听其自便,但亏些之银过于原本,国家当惟银行服务人是问。其押下工业若三月后不来取赎,一律拍卖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