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之十 关于宋惠莲的刑事判决书(上)(1/2)
暂时审判长:嗣敏先生
终极审判长:正义、公正、天理、人心
陪审团成员:列位读者朋侪(你们随时都可升任审判长。)
原告辩护状师:嗣敏先生(无证谋划,暂时客串。这场讼事很可能要败诉,除了原告指证他杀略显牵强之外,还因为状师太过业余。)
被告辩护状师:被告本人
书记员:嗣敏先生
审判所在:道德与辩证的人生法庭
失事时间:宋朝“政和五年年尾”到“政和六年阴历四月十八日”,即公元1115年年尾到1116年之间(书中并未明确标明年月,只有阴历的月、日,不外在第十回,清河县向陈文昭上报“武松误杀李外传”案件时,明确标明时间为“政和(宋徽宗的年号之一。)三年八月”,《金瓶梅》第一回的开始是从前一年,也就是政和二年开始的,其他时间通过西门庆、潘金莲等人的年岁和生日举行推算。)。
审判时间:公元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形式:缺席审判。因为年月久远,尤其难办的是留存于想象中的时空穿梭器尚未研制出来,致使阴阳相隔,交通未便,原告与被告都无法出庭,现在举行缺席审判。
原告:宋惠莲
来旺儿
宋仁
被告:宋惠莲
来旺儿
西门庆
潘金莲
吴月娘
孟玉楼
来兴儿
夏提刑
其他人等
案件说明:这不是一起典型的行刺案,没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只有作案念头,而且它的庞大之处在于:这是团伙作案,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分清主犯、从犯和他们各自的作案念头,而且,原告也加入了对自己的行刺,也就是说,自杀与他杀交织在一起。因为案件特殊,不管在内容照旧在形式上,都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讯断书有所区别。
案件回放:第一被告西门庆,男,汉族,清河县人,生于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这是推出来的,因为在第四回时,他27岁,刚与潘金莲勾通,此时为政和三年,即公元1113年,不知其时用的是实岁照旧虚岁?不知如此推断妥当与否?公元1086年是个特殊的年份,宋朝两大天王巨星司马光、王安石相继陨落。)七月二十八日,小学未结业(上学时也老逃课,不学无术,念了12年还未结业,可是他对外宣称自己“小本”结业,以此区分“大学本科”结业生。),从事印子钱、药品生意,兼职是蛊惑富婆。
第一被告西门庆广有资财,家里呼奴使婢,其中原告宋惠莲和来旺儿就是西门府中的仆众,西门乃色中饿狼,盯上了宋惠莲,在用一匹蓝缎子做开路先锋的情况下,愚妇宋惠莲与之勾通成奸。而上行下效,西门庆的小妾孙雪娥和来旺儿又有一腿,双方势均力敌。在此期间,宋惠莲的所谓得志,招致了潘金莲、孙雪娥、孟玉楼、惠祥等人的嫉恨,虽然原告自身也存在极大地性格弱点,而其丈夫来旺儿好酒使性,曾经酒后放言,揭破潘金莲的**而且要找时机抨击西门庆,不外这都是酒后狂言而已,不行能付诸实践。可是,来旺儿的话掀起轩然大波,点燃了导火索,激起了潘金莲的疯狂抨击,她先发制人,唆使西门庆暗设圈套、请君入瓮,致使来旺儿被当贼捉拿,西门庆又漆黑行贿官府,屈打成招,来旺儿受尽毒打,被押回原籍徐州,宋惠莲得知消息之后,接连遭受几场窝囊气,自缢身亡。其父宋仁认为女儿死的不明不白,想要找官府理论,不外在西门庆的指使下,官府混淆视听,硬是指责宋仁“倚尸图赖”,效果他也被重责二十大板,他生气难当,在身体极端虚弱的情况下,熏染瘟疫,不治而亡。
原告也有诸多不妥之处,不外究竟出了人命,出于掩护弱小、伸张正义的法学原则,必须要讨论一下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了原告的死亡。只管本庭不能下最后的结论,可是痛定思痛,以这个案例作为普法的典型,照旧有一定意义的。
其他被告的资料以后会统一总结和公示。敬请体贴此案的朋侪关注。
执法依据:辩证法、矛盾论。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